《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以下称二审稿)迎来二审。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部分规定,比如不得携带除导盲犬外的宠物乘车、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害公序良俗的信息、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也可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
一直以来,大部分市民对携带宠物上公交车反映强烈。
大型载客汽车可用公交车专用道
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公交车专用车道,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很有必要,从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允许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通行也有现实需要。
因此二审稿规定,“在规定时段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对于乘客文明乘车,二审稿新增了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具有有效证件的导盲犬除外”。
对于运行企业的运营服务,二审稿进一步细化,比如“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提供有效车票凭证”、“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视、视频和图文”、“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等。
二审稿删除了有空调设施的客运车辆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时要开启空调设备的规定。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启空调设备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根据重庆不同地域、气候特点、车内具体温度、空气流畅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类乘客可免费乘公交车
二审稿规定,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三)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四)一级、二级残疾人。
除前款免费乘车规定外,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规定,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