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22号令)及配套文件、《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允许携带宠物范围
允许入境人员携带宠物种类进境仅限于犬和猫,并且每人每次入境限带1只。入境人员携带宠物超过限额的,超出限额宠物将被退运,无法退运的,做扑杀处理。
3.需提交的材料
《入境伴侣动物申报单》,并提交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正本)和疫苗接种证书(除国家质检总局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为狂犬疫苗接种证书)、芯片等有效身份证明。携带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的,携带人还应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
4.办理程序
4.1进境申报
物主携带伴侣动物进境后,须主动向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分支局在接受申报后,负责审核动物健康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性;核对伴侣动物的品种、特征及数量与动物健康证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相符;核对疫苗接种证书中所用疫苗的品种和免疫有效期;对注射过芯片的伴侣动物,核对并记录芯片信息。动物健康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期以证书或登记本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4.2现场检疫
临床检查伴侣动物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呼吸频率、站立姿势等有无异常。凡发现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做好现场封锁和防疫消毒工作。
现场检疫合格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进境伴侣动物业务联系单》。需调离辖区外实施居家隔离检疫的,由居家隔离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接收证明,入境口岸分支局凭此证明出具《进境伴侣动物业务联系单》并传真或邮寄给居家隔离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4.3隔离检疫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对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对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4.4
隔离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做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并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中注明不合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