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夏吾卓玛代表提出了“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作出答复如下。
《答复》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夏吾卓玛代表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等建议,不断通过完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定、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提高全行业规范化水平。
《答复》介绍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答复》认为,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目前虽未制定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但《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动物保护都做了明确规定。在保护观赏动物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2013年印发《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动物园能够切实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生活和繁育。
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公安部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盗抢和杀害名贵宠物的,可能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以下毒方式杀死动物用于制售食品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猫狗等动物肉冒充羊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